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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病历书写制度
来源: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 发表时间:2011-01-05 在线提问 | 预约挂号

一、病历书写要求的内容、格式参照《浙江省医院管理若干规定》**分册“浙江省病史书写规范”执行。

二、住院病人“完整病史”,由实习医生、进修医生书写,带教医生予以修改并签名。毕业一年内的住院医生也要书写“完整病历”。

三、“住院简要病历”由经管医生(除上述人员)书写,并写出初步诊断。

四、“入院录”由经治或带教医师书写。

五、急诊入院危重抢救病人,先由经管医师书写“入院录”,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写完整病史。

六、凡转科、转院病人需由交班医师写出转科、转院记录。转科接收医生书写“接收记录”。

七、住院一月以上的病例应每月由经管医师作“阶段小结”。经管医师交接班时,应书写“交班记录”和“接班记录”。

八、病历记录者对病历内容负有完全责任。必须有严肃认真的态度,客观如实反映病情。

九、病历内容必须完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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